中国与俄罗斯允许相互进出口冷冻禽肉
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企业可开展禽肉贸易
(有效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和中国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中国与俄罗斯准予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冷冻禽肉产品相互开展进出口贸易。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30日
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双边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和中国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出口产品范围
包括冷冻禽肉(去骨、带骨)、胴体、部分胴体及副产品(不含羽毛)。副产品具体为:冷冻鸡心、鸡肝、鸡肾、鸡胗、鸡头、鸡皮、鸡翅(含翅尖)、鸡爪、鸡软骨。
三、生产企业要求
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涵盖屠宰、分割、加工、储存)须符合中国、俄罗斯及欧亚经济联盟的兽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并获得双方主管部门注册。获准企业名单将在双方官网公布。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要求:
1. 禽类应繁殖、出生并饲养于经认可未发生禽流感、新城疫的非疫区。
2. 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被实施隔离或活动限制的区域。
(二)禽肉产品要求:
1. 活禽不得使用禁用或有害兽药、添加剂。
2. 按照两国及欧亚经济联盟规定实施宰前宰后检验,确保活禽健康,无临床传染病症状,胴体与脏器无病理变化。
3. 兽药残留、杀虫剂及环境污染物含量不得超过规定最高限量。
4. 产品须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适合人类食用。
五、包装要求
1. 出口冷冻禽肉须使用符合食品法典的全新材料包装。
2. 内包装应以中、俄文标注品名、产地国、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国家/地区/城市)、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条件,并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3. 预包装标签须符合进口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六、证书要求
每批出口禽肉须随附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俄及欧亚经济联盟的检验检疫要求。
七、储存运输要求
储存与运输应在适宜温度下进行,冷冻禽肉中心温度不得高于-15℃。装箱后须施加主管部门认可的铅封,铅封号须在官方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