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管的公告
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验。
二、进口商应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进行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须向海关提交合格证明材料、标签原件及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海关在接到有关部门通报或消费者举报,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规的,将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置。
五、通过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邮寄、快件及跨境电子商务等渠道入境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监管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确保其产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标准或合同要求。
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