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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报关宝典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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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海关AEO互认安排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中国与日本将相互给予AEO企业通关便利措施

(有效法规)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海关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中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日本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日本AEO企业。

二、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将向对方AEO企业提供以下便利措施:在风险评估中优先考虑AEO企业资质,减少查验和监管;对需查验货物加快处置速度;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在基础设施恢复后优先保障AEO企业货物快速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日本出口时,应将AEO企业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中国海关注册编码,如AEOCN0123456789)告知日本进口商,由其按日本海关要求申报。经日本海关确认后,可享受相应通关便利。

四、中国企业从日本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日本发货人的AEO编码,格式为“国别代码+AEO编码(17位数字)”,例如“JP12345678901234567”。中国海关核实身份后将给予通关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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