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享受提前退税优惠,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正式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指定启运港报关出口,由符合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通过水路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后,自海南洋浦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可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于从经停港加装并报关出口、且最终经洋浦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若满足规定运输方式和离境要求,亦可按此政策执行,以经停港作为启运港办理退税。
政策适用范围
一、启运港:包括营口港、大连港、锦州港、秦皇岛港、天津港、烟台港、青岛港、日照港、太仓港、连云港港、南通港、泉州港、广州南沙港、湛江港、钦州港。
二、离境港:海南省洋浦港区。
三、经停港:上述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运输船舶可在经停港装卸货物,加装货物须已报关出口并经洋浦港区离境。
四、运输企业及工具:运输企业需在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或认证企业,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运输船舶应配备导航定位与全程视频监控设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供审核确认。
五、出口企业:出口企业须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且在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相关企业名单,用于资格认定。
六、不适用情形:危险品不纳入启运港退税政策范围。
办理流程
1. 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后,生成带“启运港退税”标识的报关单电子信息。
2. 海关总署每日将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口岸传输至税务总局。
3. 出口企业凭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首次申请前需完成启运港退税备案。
4. 税务机关结合企业分类管理、海关信用等级及报关单信息办理退税。若企业申报时暂不符合条件,则待结关核销数据清分后办理。
5. 货物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将正常结关核销数据传税务总局,后者反馈已退税报关单信息,实现数据闭环。
6. 若货物未实际离境,相关海关应撤销报关单,并通知税务部门。已退税的,企业须补缴税款,并提交税务证明。
7. 对启运后超过2个月未结关核销的货物,除不可抗力或已补税情况外,视为未出口,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
8. 税务机关依据结关核销数据完成已退税额的核销或调整。
监管协作与执行时间
各地海关、税务及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及时上报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