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企业擅自使用未检进口碳钢管被罚
进境流向货物须目的地检验,企业切勿心存侥幸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3日,宁波某公司委托代理报关进口一批碳钢管,申报目的地为宁波市鄞州区。该批货物属进境流向货物,按规定应在目的地接受法定检验,但该公司在未向鄞州海关申报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运至厂区并拆箱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鄞州海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案件分析
进境流向货物涉及入境口岸海关与目的地海关两个辖区。根据法规,除大宗散装、易腐变质、固体废物及残损短缺商品可在口岸检验外,其余法检进口商品应在申报目的地实施检验。实践中,逃检行为频发,主要原因如下:
01
法律理解偏差
部分企业误认为口岸报关即等于完成检验,忽视目的地还需申请法定检验的义务。
02
守法意识薄弱
对“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的规定重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出于生产或成本考虑擅自使用未检货物。
03
代理环节失责
部分代理报关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未提醒收货人需在通关后20日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验,导致收货人被动违规。
风险提示
列入法定检验目录的进口商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擅自使用未检货物不仅违反法律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若后续检验不合格,还将影响对外索赔,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企业应引以为戒,杜绝以“生产急需”等理由规避检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