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从朝鲜输入猪及野猪产品 防止非洲猪瘟传入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动植物检疫公告
(有效法规)2019年5月30日,朝鲜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发生一起非洲猪瘟疫情。目前,我国未与朝鲜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口准入协议。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国内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发布如下公告: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我国境内。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的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须作封存处理;在我国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朝鲜猪类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