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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白俄罗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1号)

关于实施中国-白俄罗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1号) 报关宝典
202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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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白海关AEO互认安排正式实施

中国与白俄罗斯自2019年7月24日起实施AEO互认,企业享通关便利

(有效法规)2019年4月,中国与白俄罗斯海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并于2019年7月24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中白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提供进出口通关便利。白俄罗斯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白俄罗斯海关“第三类AEO企业”为互认AEO企业。

二、双方海关在货物通关时,向对方AEO企业给予以下便利措施:减少单证审核、适用较低查验率、优先查验需检查货物、指定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并在国际贸易恢复后享受快速通关待遇。

三、与中国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应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中国企业编码,如AEOCN0123456789)提供给白俄罗斯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白俄罗斯海关要求申报。白俄罗斯海关确认身份后,将予以相应通关便利。

四、中国企业自白俄罗斯“第三类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AEO编码”栏填写对方AEO编码;向白俄罗斯AEO企业出口时,应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编码”及水/空运舱单“收货人AEO编码”栏填写对方编码。编码格式为“国别代码BY+AEO编码(4位数字)”,例如“BY1234”。中国海关核实后将提供通关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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