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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前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动用进口食品案

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前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动用进口食品案 报关宝典
202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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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坚果未检先提被查,企业违法风险需警惕

未经许可擅自动用进口食品,海关依法处罚典型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2日,浙江某公司委托代理公司申报进口一批碧根果,并于8月20日完成出区申报。在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且未完成检验检疫流程的情况下,该公司擅自将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存放于杭州某仓库。该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依法予以处罚。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前,必须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场所,未经许可不得动用。本案中企业误认为检验检疫仅限开箱查验,忽视了“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的法定要求,暴露出对进口食品监管制度理解不足的问题。食品进口商依法负有报检义务和中文标签合规审查责任,未履行将面临法律后果。

风险提示

进口企业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准确掌握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政策,自觉遵守监管要求,积极配合海关工作流程,杜绝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理由擅自提货、销售或使用进口食品,防范违法行为带来的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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