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检疫要求的阿尔巴尼亚乳品
自2021年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阿尔巴尼亚乳制品可正式对华出口
(有效法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阿尔巴尼亚乳品允许进口。现将进口阿尔巴尼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阿尔巴尼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1日
进口阿尔巴尼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包括以牛奶、绵羊奶、山羊奶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乳及乳制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三、生产设施要求
生产企业须经阿尔巴尼亚官方批准或注册,并获得中方注册资格,同时符合中阿两国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相关规定。
四、动物检疫要求
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采集生乳前至少一个月,农场无口蹄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二)采集时农场未发现炭疽临床症状。
(三)农场不得存在牛结核病、副结核、牛瘟、裂谷热、小反刍兽疫、羊天花、传染性牛胸膜肺炎。
(四)农场由阿尔巴尼亚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监管。
(五)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被依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或本国法规实施检疫限制。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巴氏杀菌乳及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须事先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乳品应随附阿尔巴尼亚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七、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须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包装和标识要求
外包装须使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用中文和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标签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并符合中国相关规定。
九、存放和运输要求
全过程应保持卫生,防止污染。装箱后须加施封识,封识号应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十、其他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必须列入中方注册名单,相关信息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