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费征管新规:税款开征日与滞纳金计算调整
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优化,企业缴税更便捷、规则更统一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企业缴税便利性,提高税款入库效率,海关总署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完成海关税费缴纳,实现高效通关。
近期,海关总署对H2018通关系统3.0版税收征管功能进行优化,上线税收担保管理、税单管理及待缴税查询等新功能。现将涉及企业的主要调整事项汇总如下:
01 税款开征日期调整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海关税款缴款书》打印之日为开征日;电子支付的,以支付之日为开征日。 |
报关单电子审结生成税款信息之日即为税款开征日。 |
| 企业须在开征后15日内缴纳税款,不同支付方式对应不同缴款期限。 |
缴款期限统一为15日,与支付方式无关。若未在15日内完成电子支付,第16日仍可电子支付但产生1天滞纳金;如转柜台支付,《海关税款缴款书》的开征日仍为生成税款信息之日。 |
| 调整依据:《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
02 滞纳金计算规则(汇总征税报关单)
对于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在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缴税的,均不产生滞纳金。逾期未缴的,滞纳天数从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第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缴税日止。
示例说明:
1. 若税款信息生成日为2021年4月9日,最迟缴税时间为5月11日(次月第5个工作日)。若5月12日缴税,则滞纳金计征期间为4月26日至5月12日。
2. 若生成日为2021年4月26日,缴税截止日为5月11日。若5月13日缴税,滞纳金计征期间为5月12日至5月13日。
3. 若生成日为2021年4月30日,最迟缴税时间为5月17日(第15日)。若5月24日缴税,滞纳金计征期间为5月18日至5月24日。

综上,汇总征税报关单可在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缴税,免征滞纳金;逾期则自第16日起按日计征滞纳金。
03 税单打印规则变化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电子支付的,海关将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转为柜台支付。 |
对于H2018通关系统3.0版报关单,若企业未按时电子支付,除企业主动申请外,海关不再自动打印柜台支付税单。 |
04 总结要点
- 税款开征日统一为报关单电子审结并生成税款信息之日;
- 缴款期限统一为15日,不受支付方式影响;
- 汇总征税报关单在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缴税,免征滞纳金;
- 逾期缴税的,滞纳金自第16日起计算至缴税当日;
- H2018系统3.0版下,未及时电子支付的,原则上不再自动打印柜台税单。
【关键词】海关税费电子支付、H2018系统、税款开征日期、滞纳金计算、汇总征税、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