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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 报关宝典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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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

规范退货流程,提升监管效能,助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有效法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模式定义
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由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在区域内设置退货专用存储场所,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环节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完成的监管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管理。

三、企业资质要求
申请设立退货中心仓的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四、设施与系统要求
退货中心仓企业应划定专门作业区,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商品分拣、理货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要求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对接,报送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

五、管理体系要求
企业应建立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及相关管理制度,确保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退货处理流程
完成分拣后,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商品,按规定向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式申报退货;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须复运出区域并作相应处置。

七、风险防控要求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完善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到消费者管理的全流程制度,规范操作,遵守区域管理规定,配合海关强化实货监管。

八、施行日期及其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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