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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一文读懂进出口聚苯乙烯检验监管

【商品检验】一文读懂进出口聚苯乙烯检验监管 报关宝典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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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可发性聚苯乙烯检验监管

可发性聚苯乙烯(EPS)特性、用途及进出口检验要求详解

可发性聚苯乙烯(expandable polystyrene,简称EPS)是由聚苯乙烯与5%~8%的高挥发性低沸点烃类(主要为戊烷)发泡剂组成的可发性珠粒,外观呈白色或无色透明颗粒状。

在加热至90~110℃时,EPS体积可膨胀5~50倍,形成泡沫塑料。由于发泡剂易挥发,当含量低于5%时难以有效发泡,因此需密封、低温保存。该材料溶于酯、芳烃、氯化烃、醚、酮和高级醇,不溶于水;遇强氧化性酸会分解,加热至200℃时可分解生成苯乙烯及其低聚物。

广泛应用领域

得益于其优异的保温隔热性、缓冲抗震性、抗老化性和防水性能,EPS广泛应用于冰箱等家电、陶瓷制品、海产品冷冻、蔬菜保鲜、冷库建设、铁路工程及市政工程等领域,是包装材料和保温板材的重要原料。

危险特性

虽然聚苯乙烯本身为普通石化产品,但添加6%~8%戊烷后,EPS成为易燃固体。戊烷高度易燃,闪点低至-49℃,自燃温度为260℃,爆炸极限为1.5%~7.8%,相对密度0.63(水=1)。其蒸气比空气重,易积聚于仓库、集装箱等低处空间,造成缺氧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扑救难度大。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燃烧时间少于45秒或燃烧速率大于2.2毫米/秒的物质被划为易燃固体。我国将EPS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第1228项,归类为第一类易燃固体。

国际运输中,EPS属于第9类杂项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UN2211,运输包装须采用Ⅲ类包装标准。

进出口检验监管要求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规定,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法定检验。可发性聚苯乙烯作为危险化学品,其检验监管内容包括:

  1. 核查产品主要成分、物理化学特性及危险类别;
  2. 检查包装是否贴有符合规范的危险公示标签(进口需中文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SDS,进口需中文版);
  3.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其型式、标记、类别、规格、单件重量及使用状况;
  4. 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按照海运、空运、公路及铁路运输相关标准进行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并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相关定义说明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危险货物:指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而需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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