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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纳税人无需缴纳共同财产的资本利得税

分居?纳税人无需缴纳共同财产的资本利得税 武彦萍会计师事务所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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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名与丈夫分居的纳税人在一级法庭发现她不再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拥有任何实益权益后,免于缴纳 14,000 英镑的资本利得税。

分居夫妻财产转移税务纠纷案胜诉,新政策缓解执行压力

英国一纳税人因分居期间房产实益权益转让被认定为“无收益/无损失”而免缴1.4万英镑资本利得税

一名与丈夫分居的纳税人在一级法庭裁定中胜诉,确认其在离婚前已将房产实益权益转让给配偶,因而无需就后续出售缴纳14,000英镑资本利得税。该案凸显了此前税法在处理分居配偶财产转移方面的僵化问题。


自2023年4月6日起,英国对分居配偶间财产转移的税收规则作出调整,允许在分居纳税年度结束后三年内进行“无收益/无损失”处置,提升了税务处理的灵活性。此前,此类优惠仅限于分居当年剩余时间,导致许多纳税人面临不合理税负。

本案Wilmore v HMRC [2023] UKFTT 858 (TC)中,纳税人阿比盖尔·威尔莫尔与丈夫科恩于2015年9月分居。双方共同拥有康山大道(Thornhill)房产,原计划作为主要居所,但分居后由科恩实际居住并管理。2016年9月,该房产被出售,HMRC认为威尔莫尔未在法律上完成权益转让,因此对其征收资本利得税。

基本事实

威尔莫尔夫妇于2015年5月购入Thornhill房产,同年9月正式分居。科恩搬入该房并于次年出售。2017年3月HMRC启动调查,并于2020年11月评估应缴税款14,000英镑,理由是处置发生时威尔莫尔仍持有实益权益。

纳税人主张

证据显示,双方已于2015年12月通过律师沟通达成非正式协议:威尔莫尔保留雷文斯赫斯特房屋,科恩取得Thornhill房产。据此,实益权益已在2015年内完成转让,符合“无收益/无损失”条件。

HMRC立场

HMRC指出,正式的信息声明直至2016年7月才签署,同意令更在房产出售后的2016年10月才发布。土地注册记录亦显示威尔莫尔为转让人,故其仍保有法定及实益权益,应对处置所得纳税。

一级法庭裁决

法庭查明:威尔莫尔从未实际占有Thornhill房产;未参与修缮或出售决策;未承担相关费用或分享收益;也未获得任何售房款项。尽管她仍是法律上的共有人,但已丧失实益所有权。

法院强调:“同意令反映的是事先存在的协议,而非创设协议。当事人之间自由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认定,2015年12月的协议已构成实质性的实益权益转让。

最终裁定:该转让属于2015-16纳税年度的“无收益/无损失”处置,威尔莫尔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启示与建议

新税收规则的实施减轻了分居夫妻必须在短期内完成正式产权变更的压力。然而,本案表明,即便缺乏正式文件,清晰的书面沟通记录(如律师函件)仍可成为支持税务主张的关键证据。

对于处于分居状态的夫妻,即使暂未启动法律程序,也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财产安排,并妥善保存相关通信记录,以避免未来产生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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