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文化建设费征收政策解读
广告业与娱乐服务业仍需缴纳3%文化建设费
营改增实施后,虽然营业税已取消,但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行业仍需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广告业和娱乐服务业属于文化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一、征收范围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发布、播映、宣传及展示等活动。
娱乐服务:涵盖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以及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项目(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二、计税基数及计算方式
- 广告业应缴费额 = 计税销售额 × 3%
计税销售额为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 =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 × 3%
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不作任何扣除。
相关企业应准确区分收入性质,依法申报缴纳文化建设费,确保合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