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汇算清缴前未支付工资的税务处理
未按时发放的工资需纳税调增,合规申报至关重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允许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部分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存在以下处理方式:
汇缴年度12月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次年5月汇算清缴后核销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
此类做法将未支付工资转入“其他应付款”,实质上表明工资并未在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该操作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应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
为此,提出两点建议:
一、对于在汇算清缴截止日前仍未实际支付的上年度工资,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确保申报合规。
二、随着金税三期系统的全面推广,税务机关可实时监控企业财务数据。企业应杜绝通过账务调整隐瞒未支付工资以少缴税款的侥幸行为,防范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