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外国代表处税金计算指南
明确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助力合规申报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的税务处理成为关注焦点。尽管相关政策文件较多,但针对代表处的具体指导相对有限。以下是根据现行规定整理的税额计算标准,帮助财务人员准确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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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代表处经费支出额为基础计算应税收入,若连续12个月支出对应的收入超过500万元,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 2. 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 = 经费支出 ÷ 85% × 6% - 可抵扣进项税额。 3.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 = 经费支出 ÷ 85% × 3%。 4. 企业所得税 = 经费支出 ÷ 85% × 15% × 25%。 |
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第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需分段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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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 (1–4月经费支出 ÷ 80% + 5–6月经费支出 ÷ 85%)× 15% × 25% - 第一季度已预缴税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