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禁区:这些情形不得抵扣

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普遍重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进项抵扣。但需注意,并非所有专票均可抵扣。尤其建筑、金融、房地产等原营业税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影响较大,更应准确识别不可抵扣项目。
随着金税三期系统的全面运行,税务监管更加精准高效,异常或虚假交易极易被系统识别。企业必须规范涉税行为,杜绝侥幸心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坚决不得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况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认证,相关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须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货物、服务、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例如,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工程,其相关进项税不得抵扣。
-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项目。如已办理免税备案的技术开发服务,其对应进项税不可抵扣。
- 用于集体福利的支出,如员工旅游费用、福利性设施采购等。
- 个人消费性质的支出,包括交际应酬费、非经营相关的化妆品等。
- 旅客运输服务,如机票、火车票等,即便取得专票亦不得抵扣。
- 贷款服务,包括利息支出以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咨询费、手续费等。
- 餐饮服务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此外,以下情形即使取得专票也不得抵扣:
-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