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常委李崴建议修改国籍法:取消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规定
提案呼吁扩大“中国人”法律定义,增强民族凝聚力与国家安全


全国政协常委、广东省侨联副主席李崴
中国人移民海外,是人才流失还是力量延展?随着时代发展,现行单一国籍制度是否需要调整?
据财新网报道,全国政协常委、广东省侨联副主席李崴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提案,建议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关于“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
李崴指出,现行条款已不合时宜,应通过修法让“中国人”的法律概念覆盖更广人群,提升民族认同与国家影响力。
自1980年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从未修订。第九条规定引发多重问题:
一是影响人才回流。取得外籍者丧失中国国籍后需申请签证回国,不利于高端人才回归;即便持有外国居留权者也因担心身份变动而存在“候鸟心态”,制约其长期在国内发展。
二是削弱民族凝聚力。多数人获取外籍出于现实考量,并非割裂文化纽带。若允许保留中国国籍,有助于维系海外华人对祖国的情感认同,并传承至下一代。
三是存在安全风险。丧失中国国籍者在海外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在境内又可寻求外国领事保护,易为外部势力干预提供借口。
四是法律主权受损。中国公民国籍状态依赖于外国入籍行为认定,相当于将外国法律置于中国法律之上,有损国家尊严。
李崴回顾历史指出,上世纪50年代中期,为消除周边国家疑虑,中国陆续与印尼、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协商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并逐步确立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最终在1980年国籍法中明确。但这一做法切断了外籍华人与祖国的法律联系,弱化情感纽带,且并未换来他国完全信任。
当前国内外形势已发生深刻变化,尤其在中国面临超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海外华人应被视为重要资源。“吸引华裔回归远比引入其他族裔更为合理。”李崴表示,“适度引进移民可缓解人口危机。”
为此,他提出《有关中国国籍优先的提案》,建议:
- 删除“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条款;
- 凡本人、配偶、父母或祖父母曾拥有中国国籍者,均可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 中国国籍永久有效,除非本人主动放弃;
- 具有中国国籍者在中国境内不得享有选举、投票、担任公职等政治权利;
- 入境须使用中国护照,中国政府以中国国籍为优先认定依据,不承认其外国护照效力;
- 未正式放弃中国国籍者,不享受外国领事保护。
上述安排旨在强化国家主权、保障安全管理、凝聚民族向心力并吸引海外人才。
李崴强调,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允许双重国籍,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常中唯一规定自动丧失国籍的国家。爱尔兰等国甚至鼓励公民保留本国国籍同时获取外籍;以色列、哈萨克斯坦则积极吸引海外国人回归。
相比之下,中国自2004年起实施的“永久居留证”制度门槛过高,年均获批不足数百人,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李崴认为,长期以来社会将人口视为负担,实则认同祖国的人民才是最宝贵的资源。修改国籍法不仅是法律调整,更是对中国人的重新定义。“扩大‘中国人’的法律外延,将拓展中华民族影响力,巩固中国国际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