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发布医疗器械类疫情防控物资通关指南
助力防疫物资快速通关,明确申报流程与要求
具备现场申报条件的捐赠类和联防联控机制下的采购类医疗器械,可按以下指引申报;对不具备申报条件但符合登记放行规定的,企业应在货物通关后补录信息。
一、适用医疗器械范围
根据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第104号),以下产品属于医疗器械:
- 医护人员防护用品: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隔离用品、医用隔离面罩、医用隔离眼罩等;
- 体温测量设备:电子体温计、额温计、红外耳温计等。
二、申报备注信息填写要求
(一)捐赠类物资
- 非医用口罩、防护服、温度计等,在“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非医疗器械”;
- 已取得国内注册/备案的医用物资,填写“医用”,并在“产品资质栏”注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书及编号;
- 未取得注册/备案的医用物资,填写“提供药监部门证明文件(后补)”。
(二)联防联控机制下采购类物资
- 已取得注册/备案的物资,填写“医用”,并提交相应资质编号;
- 应急采购且未取得注册/备案的物资,填写“提供药监部门证明文件(后补)”。
三、商品名称与计量单位填报规范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申报“口罩”(HS编码63079000)和“防护服”(HS编码62101030)时,须在商品名称中详细注明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例如“3M牌N95医用口罩”。数量应以“个”为单位填报。
四、医用物资通关注意事项
- 对于未取得国内注册/备案的捐赠类医用物资,口岸海关将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先行登记放行。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须在放行后1个月内通过电子方式向海关补交审核意见,放行信息由海关每日推送。
- 联防联控机制下应急采购的同类物资,申报人需向口岸海关提供由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卫生健康委联合确认的企业及物资清单,海关据此登记放行。市场监管局同样须在1个月内补交意见,并共享放行信息至相关部门。
五、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审核流程
- 捐赠类物资:受赠人须提交产品清单(含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进口口岸)、境外上市证明、检验报告及质量安全承诺书;
- 采购类物资:采购企业须提交相同材料,由市市场监管局加具意见后电子化补交至海关;
- 联系方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20-83228385。
六、适用范围说明
- 本指南中市场监管部门后补程序仅适用于经广州市辖区内口岸入境的医疗器械类疫情防控物资;非广州市口岸入境的,按当地药监部门规定执行;
- 本指南仅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来源:广州海关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