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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用型空气炸锅的归类探讨

关于家用型空气炸锅的归类探讨 商品归类
202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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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家用型空气炸锅的归类探讨

空气炸锅归类解析:应按电烤箱归入税则号列8516.6050

基于工作原理与标准定义的归类分析

空气炸锅由特博切夫技术有限公司的戴维·H·麦克法登发明,飞利浦于2010年首次推出家用型号并推向全球。作为一种新型烹饪设备,其在家庭厨房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家用空气炸锅属电热类烹饪器具,通电后通过加热元件对食物进行加热处理。根据《进出口税则》品目8516条文规定:“其他家用电热器具”涵盖范围明确,因此空气炸锅应归入该品目项下。

当前争议主要集中于子目归类,尤其是是否可参照家用电烤箱进行分类。为厘清问题,需从工作原理和标准定义入手。

依据GB/T 38051.1—2021《家用烹饪电器 第1部分:电灶、烤箱、蒸箱和烤架性能测试方法》,烤箱是指通过热辐射、自然对流、强制空气对流或组合方式加热食物的封闭腔体设备。韦氏词典亦将“oven”定义为用于烘烤、加热或干燥的腔室。

从结构与功能看,空气炸锅本质上是在传统烤箱基础上增加大功率风扇,实现高温空气高速循环,提升传热效率,使食物表面快速形成酥脆层,模拟油炸效果。其加热方式仍以电热为主,空间密闭,符合烤箱基本特征。

综上,尽管空气炸锅在气流控制方面具有技术优化,但其核心加热原理与功能未超出家用电烤箱范畴。建议将其按家用电烤箱归入税则号列8516.6050。

审核:孙海涛  席坤伦

编辑:浦文斌

参考资料:

  1. GB/T 38051.1—2021《家用烹饪电器第1部分:电灶、烤箱﹑蒸箱和烤架性能测试方法》
  2. T/ZZB 1360-2019《空气炸锅》
  3. 《进出口税则对照使用手册》2023年版
  4.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
  5. 韦氏词典
  6. 网络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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