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淀粉肠”归类争议:肉含量超20%应属第十六章
从配料表看食品分类与安全标准

长期被视为“无肉”加工食品的街头“淀粉肠”,因今年“3·15”曝光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尽管其名称带有“淀粉”二字,但实际配料表显示,肉类为第一成分,并非单纯由淀粉和添加剂构成。
根据《进出口税则》第十九章注释一(一)规定,若食品按重量计含有香肠、肉、食用杂碎等超过20%,则不归入第十九章,而应归入第十六章相关品目。因此,**肉含量超过20%的“淀粉肠”应依法归入第十六章**。

对于含多种动物成分的产品,依据第十六章注释二,应按重量最大的单一成分进行归类。


然而,“3·15”后续调查显示,部分“淀粉肠”为控制成本,主要原料已调整为“鸡肉+鸡骨泥”。其中,“鸡骨泥”通过专用设备将鸡架研磨制成,是否属于“食用杂碎”成为归类关键。

有商家明确标注“鸡骨泥不建议人食用”,甚至在电商平台以“宠物食品”或“喂狗”用途销售同类产品,引发对其可食用性的质疑。此类成分若被认定为非食用性动物副产品,可能涉及归入23.08或23.09项下的动物饲料范畴。


目前,相关归类仍需结合具体成分检测及国家标准判定。消费者在选择时应关注正规渠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烤肠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