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解读
适用与不适用政策的界定及税收优惠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多个税则子目如2905.3990.91/92、2930.9090.92/95、2924.2990.91/92等均对应“适用”或“不适用”抗癌药增值税政策的商品分类。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计缴增值税,且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适用前提是: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简易征收或进口环节低税率政策。因此,在税则中明确区分“适用”与“不适用”类别的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具备独立核算能力。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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