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 取消13%档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将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政策通知,销售或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等货物,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若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金额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发票注明买价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在营改增试点期间,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适用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其进项税抵扣政策保持不变。
该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