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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7月1日起启用‘‘’两个中心’’

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7月1日起启用‘‘’两个中心’’ 进出口报关清关海运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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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海关总署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

自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模式

为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包括: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将“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通关模式及企业自报自缴税款、税收征管要素后置审核等措施,覆盖全国所有口岸、各类运输方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

根据安排,原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停止办理相关业务。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上海)、(青岛)、(黄埔)分别负责空运、水运(不含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和陆运货物的安全准入风险防控。

对于公式定价、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涉及货物以及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等特殊情形,由现场验估岗位处理;被H0、H1或H2参数捕中的报关单按既定流程处置。

过渡期间,2017年6月30日前已审结的报关单如需修改或撤销,以及个别因特殊情况仍沿用区域一体化模式的报关单,由原审单中心所在直属海关指定专人处理。各直属海关须在6月30日前完成系统角色授权调整及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同时,各海关现场综合业务岗、验估岗已完成设置,相关系统设备完成调试,确保改革顺利落地。暂时进口、直接退运、租赁进口、修理货物等需现场作业的报关单,由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上海)筛选后转现场处置。特殊通道申报的报关单由各直属海关二级风险防控中心依规办理。

为保障改革运行,已建立税收征管中心与各直属海关的联络机制,明确关税、稽查及现场岗位的业务与应急联系人,并要求及时更新人员信息。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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