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多式联运、固体废物、特殊货物等转关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准入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简化企业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需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多式联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相关操作按联程转关模式执行。
二、进口固体废物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海关批准后可办理转关:
(一)采用水水联运方式进境的废纸、废金属;
(二)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
(三)指运地已配备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
(四)进口废金属目的地为环保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实现海关驻点监管的“圈区管理”园区;
(五)园区内进口废金属仅限园区企业加工使用。
三、因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查验的进出口货物,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经主管地海关批准,可按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
(一)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
(二)转关运输企业近一年无走私违法记录;
(三)启运地/指运地与实际进出境地不在同一直属关区;
(四)实际进境地已安装非侵入式查验设备。
进口转关货物须直接运抵收货人所在地,出口转关货物应在发货人所在地启运。
四、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及外交机构公私用物品,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五、除上述情形外,海关不再接受其他转关申报。
六、凡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海关规定,以本公告为准。
七、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