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指南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规定,凡涉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国家规定需审批的进境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禁止进境物的特许审批事项,申请单位应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交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一、需检疫审批的产品类别
共四大类:动物及其产品、植物及其产品、特许审批物、过境检疫物。
1. 动物及其产品
- 活动物:包括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饲养或野生的动物。
- 动物繁殖材料: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遗传物质。
- 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脏器、鲜蛋、鲜奶(含生乳制品如奶酪、酸奶)、燕窝、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以及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和养殖水产品。不包括野生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奶制品和熟制肉类产品。
- 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原毛、原皮、生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及含动物成分的有机肥料。
2. 植物及其产品
- 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 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 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高粱等。
- 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 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 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 植物繁殖材料: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其中农业类由农业部门审批,林业类由林业部门审批;特定品种如玉米、大豆种子、种用马铃薯、松属、榆属等需国家层面特许审批。
- 栽培介质:除土壤外,具有养分储存、保水透气等功能的人工或天然固体介质。
3. 特许审批
- 动植物病原体(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相关动植物及其产品。
- 动物尸体。
- 土壤。
上述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特殊审批程序。
4. 过境检疫审批
适用于过境动物和农业转基因产品。
二、申请单位资质要求
- 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合同的单位;过境动物可由单位或其代理人申请。
- 不同产品需具备相应前置资质,如进口食品需完成进口商备案,粮谷、饲料类需完成加工企业备案。
三、检疫基本要求
- 输出国及途经地区无相关动植物疫情。
- 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双边检疫协定。
四、检疫审批流程
- 查询准入情况:通过海关总署官网“动植物检疫司”或“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子站确认产品是否在准入名单内。
- 企业资质备案:首次申请前,收货人或代理需在海关总署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完成信息填报,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
- 在线提交申请: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在相应模块填写并提交申请信息。
五、重点产品需提供的特别材料
| 产品类别 | 所需材料 |
| 进境活动物 | 指定隔离场使用证(食用水生动物除外);中转第三方国家的,需提供运输路线及中转处理情况说明。 |
|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Ⅰ级风险) | 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若申请单位与实际单位不一致,须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
| 进境生物材料(Ⅰ级、Ⅱ级风险) | 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说明及防疫措施;科研项目需提供立项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 进境粮食、烟叶、肠衣、毛燕 |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与定点企业签订的合同(如非同一单位)。 |
| 进境水果 | 指定冷库证明文件。 |
| 进境饲料(Ⅰ级风险) |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或合同。 |
| 过境动物 | 过境路线说明;输出国官方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输入国准许进境证明文件。 |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代理进口) | 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 |
| 特许审批物 | 书面申请(含数量、用途、引进方式、防疫措施);科研项目立项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六、受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发许可证或不予批准通知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理由。进境生物材料及非食用动物产品审批自受理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已取消检疫审批的部分商品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7号及2018年第51号,部分动植物产品已取消进境检疫审批要求。具体范围详见公告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