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监管典型案例解析
海关以案说法:严查危化品申报、检验与包装合规
本文结合海关执法实例,梳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的监管要求,提醒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申报流程,防范违规风险。
执法依据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等法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
案例解析
案例一:未申报进口危险化学品
某企业进口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经检测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物质,应实施法定检验。但企业未按危险化学品申报,构成逃避检验行为。海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要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依法报检。未报检擅自进口的,将被处以货值金额5%至20%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案例二: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危化品
某批“四氯乙烯I级”(属6.1类毒性物质)进口后未申请检验,已被部分销售使用。海关查实后认定企业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法检商品,依法处罚。
法律要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或使用。违反规定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至20%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案例三:出口危货未进行包装使用鉴定
某化工企业出口两票危险货物,未向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构成违规行为,被依法处罚。
法律要点:出口危险货物须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生产企业须申请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包装不得用于出口。
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
案例四:危险公示标签不符合规定
某企业进口氯酸钠未加贴中文危险公示标签,违反相关规定。海关责令其在监管下进行技术整改。
法律要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须加贴符合标准的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除外)。标签缺失或其他非安全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海关监督下整改,经复检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依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第二、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海关提醒
1. 危险化学品涉及运输、储存、人员及环境安全,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安全与法律风险。
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必须如实申报,配合海关检验,严禁为简化流程而漏报、瞒报或虚假申报。
3. 企业应确保危险化学品包装、标签、标牌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保障货物安全合规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