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纠纷案:发票信息不符致双方担责
法院判令进出口公司与供应商各承担50%损失责任
某进出口公司长期从事灯具产品出口业务,自2012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向某五金公司采购筒灯、射灯及相关配件,并由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后续核查发现,其中26份发票所列货物名称与实际销售货物不符,且该五金公司不具备生产筒灯、射灯的能力,导致相关退税被追回。
税务机关据此责令该进出口公司退还退税款251,913.16元,并补缴视同内销税款313,557.67元及附加税费、滞纳金等共计约60万元。该公司遂起诉五金公司及其负责人周某华,索赔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该进出口公司在明知对方无生产能力的情况下,仍提供光源、驱动等配件委托加工成品灯具,并由五金公司开具对应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退税申报,双方均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对损失各承担50%责任,判决五金公司及周某华赔偿进出口公司302,016.20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凸显发票管理在跨境贸易中的关键作用。作为会计核算和税务执法的重要依据,发票必须确保真实性、合法性。供应商应保证开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一致;出口企业亦负有审慎审查义务。任何一方疏于管理,均可能引发税务风险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各类商事主体特别是制造与外贸企业,须加强发票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流程,切实防范法律与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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