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允许进口符合检疫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65号公告,明确进口检验检疫标准
2021年8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65号),宣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进口至中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可向中国出口。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1年8月26日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乌双方签署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指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生产的新鲜李子,经挑选、清洗、浸泡、烘干等工艺制成的干果。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李子干的生产、加工及存放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登记。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二)不得携带地中海粉螟、拱殖嗜渣螨、黄曲霉菌、黑曲菌、大丽花轮枝孢、榆蛎盾蚧、谷斑皮蠹、美澳型核果褐腐菌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不得带有活虫、土壤,不得混杂杂草种子、植物残体、砂砾或金属异物等杂质。 (四)出口前须进行熏蒸及高温杀虫处理,并随附熏蒸处理证书。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货物须随附乌兹别克斯坦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需用英文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
七、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透气且为全新,每件包装须清晰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字样,并标明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名称或注册编号等可追溯信息。
八、运输要求 运输工具在装载前须彻底检查并进行除虫处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运输。
九、其他 已注册登记的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生产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