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常见问题解答

自《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实施以来,海关持续收到企业相关咨询。现梳理十五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形成权威解答,供进出口企业参考。
1.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需检验?
根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各类贸易方式下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均须实施检验,加工贸易方式也不例外,须按现行规定执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程序。
2. 氨气是否属于易燃气体?
氨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海关依法对其实施检验监管。
3. 混合液体安全数据单闪点“不适用”,是否可判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判断混合物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化学品,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依据主要成分检索是否存在对应“XXX混合物”条目(如第124、276条等);若无对应条目,则以闪点≤60℃为标准,符合者归入第2828条;否则一般视为非目录列明化学品。
4. 出口化学品是否必须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必须提交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企业应在申报时提供该材料。
图 海关关员向出口危化品企业宣贯海关监管政策
5. 乙醇消毒巾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目前普遍认为乙醇消毒巾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不作为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但其可能构成危险货物,具体UN编号与类别需通过危险特性分类鉴别确定。
6.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由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应向海关申请性能检验;而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则须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7. 包装上仅有“UN”字母无圆圈,是否合规?
联合国包装符号通常为圆圈内上下排列的小写“u”和“n”。但对于金属包装,允许采用模压大写“UN”替代;在铁路和公路运输中,也可分别使用“RID”或“ADR”符号。
8. 出口锂电池是否均需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出口锂电池一般需实施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但若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特殊规定第188条条件,可予以豁免,具体执行以国际运输规则为准。
图 海关关员在出口锂电池企业实施危包使用鉴定
9. 符合普通货物运输条件的电池是否需要UN标记?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铅酸蓄电池(如UN2800)若符合特殊规定第238条,可按普通货物运输,无需加贴UN标记。而锂离子电池(如UN3090、UN3091等)即使符合第188条豁免条件,仍须加贴锂电池专用标记。
10. 进口危险化学品是否需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海关不要求企业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11. 小包装危险化学品标签能否简化?
依据《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容量≤100mL的小包装化学品,其安全标签可简化为以下要素: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资料参阅提示语。
12. 消毒用品出口有哪些海关监管要求?
多数乙醇类消毒剂既属危险化学品又属危险货物。若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企业须向产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若属于联合国《规章范本》列明的危险货物,还需申报包装使用鉴定。符合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规定的,可免于使用鉴定。
图 海关关员在查验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
13. 酒精凝胶洗手液是否需办理危险化学品报检?
酒精凝胶洗手液虽未直接列名,但可能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条“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建议出口前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如确认为危险化学品,须向产地海关申请检验,并视情况申报包装使用鉴定。
14. 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是否需申请包装使用鉴定?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应由危险货物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营企业不承担此项申报义务。企业应向所在地隶属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15.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范围是什么?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及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海关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列化学品实施进出口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