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的“双面性”:既是食品原料,也可能是危险化学品
部分食品添加剂兼具危险化学品属性,进出口需同时满足双重监管要求
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基础原料,在改善食品品质、延长保质期和优化加工工艺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一些食品添加剂因具有易燃、腐蚀性或毒性等特性,同时被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在进出口环节需同步接受食品添加剂与危险化学品的双重检验监管。
01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根据《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色、香、味、防腐保鲜及加工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包括酸度调节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22类。
需明确区分的是,三聚氰胺、苏丹红等属于“非法添加物”,并非合法食品添加剂。在规定品种、范围和用量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可放心食用。
02 常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用于腌腊肉制品等。其CAS号为7632-00-0,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为第2492项,具有氧化性固体、急性毒性等危险类别;联合国TDG分类为第5.1类(氧化性物质)和第6.1类(毒性物质),UN编号1500。
氢氧化钾
作为酸度调节剂,可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CAS号为1310-58-3,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为第1667项,具有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等危险类别;TDG分类为第8类腐蚀性物质,UN编号1813,包装类别Ⅱ类。
硫磺
用于水果干类、蜜饯凉果的熏蒸漂白,实际起效成分为二氧化硫。其CAS号为7704-34-9,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为第1290项,属易燃固体;TDG分类为第4.1类易燃固体,UN编号1350,包装类别Ⅲ类。
乙酸乙酯
作为食品香料和加工助剂,用于配制酒等。其CAS号为141-78-6,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为第2651项,具有易燃液体、严重眼刺激等危险类别;TDG分类为第3类易燃液体,UN编号1173,包装类别Ⅱ类。
03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监管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须实施检验。企业在进出口如亚硝酸钠、氢氧化钾等兼具食品添加剂与危险化学品属性的产品时,必须如实申报危险属性,并提交相关材料。
进口需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等;出口需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及《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海关检验内容包括:
(一)产品成分、物理化学特性、危险类别是否合规;
(二)是否贴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三)包装型式、标记、类别、规格及使用状况是否符合运输规定。
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化学品属性或提交材料的,海关将依据《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04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标准或合同要求,并满足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注明用途的贸易合同或声明、成分说明(进口)、检验合格证明(出口)、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标签说明书样本等。涉及检疫的还需提供相应合规材料。
海关将对产品名称、数重量、标签、包装等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检,验证质量规格、安全卫生项目及标签真实性。
海关提醒
除上述列举外,其他具有易燃、腐蚀、毒性等特性的食品添加剂也可能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通过分类鉴别确认其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依法履行双重申报义务。若HS编码对应食品添加剂但实际用于工业用途,应如实申报并提供仅用于工业用途的证明文件,避免误判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