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素出口监管政策及归类通关指南
含氮量最高的氮肥,车用尿素应用广泛,出口需注意检验与申报要求
2021年下半年,受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尿素价格持续高位运行。为加强出口管理,海关总署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尿素等化肥类商品实施出口检验监管。本文梳理尿素基本知识、出口政策、商品归类、检测标准及申报要点,助力企业合规通关。
一、什么是尿素
尿素(分子式:CO(NH₂)₂,分子量60.06)又称碳酰胺,纯品为白色无味晶体,常压下熔点132.7℃,具吸湿性、易水解,呈弱碱性。作为含氮量超46%的高效氮肥,是目前含氮量最高的化肥产品,广泛用于农业生产。
此外,尿素还应用于环保领域——车用尿素。其为32.5%浓度的尿素水溶液(AUS32),溶剂为超纯水,无色透明。在柴油车SCR系统中,通过喷射该溶液与尾气中的氮氧化物发生还原反应,生成无害的氮气和水,有效降低排放污染。
二、尿素出口监管政策调整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81号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即出口商品须实施法定检验。
小贴士:“B”类监管条件指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A”类则为进境检验检疫。
三、尿素商品归类指引
依据《税则》第31章注释,尿素不论是否纯净或制成水溶液,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1021000。车用尿素亦按此归类。
该税号下细分两个子目:
- 3102100010:进口配额内尿素,进口税率4%,监管条件t/A/B;
- 3102100090:进口配额外尿素及所有出口尿素,进口税率50%,监管条件A/B,出口退税税率为0%。
两项商品增值税税率均为9%。
3102100090项下设有3个检验检疫编码,对应不同用途商品,申报时须据实填写。
四、相关检测标准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法定检验商品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主要标准包括:
-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
-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
车用尿素执行《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GB 29518-2013),对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及杂质等指标有明确限定。
出口企业还需关注目的国技术标准,确保产品合规准入。
五、规范申报要求
尿素出口申报应严格按照《规范申报目录》填报,主要内容包括:
- 品牌类型
- 出口享惠情况
- 包装规格
- 总氮含量
- 品牌(中英文)
- 型号
- 成分含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