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38号公告: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为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监管(不含行政许可事项),规范检验检疫申请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规,海关总署发布第138号公告,明确相关事项。
一、申请主体与办理地点
申请人应在产地或组货地海关依法办理检验检疫申请。申请人包括发货人、货主、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等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
二、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合同、发票、授权委托协议及其他相关纸质或电子单证(可免提交的除外)。国家实施许可管理的货物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出口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须提供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海关如需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及时配合提交。
三、申请撤销与变更
确需撤销或更改申请的,须提供说明或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申请后30日内未配合完成检验检疫的,视为自动撤销。已用于出口报关单核注的电子底账数据不得撤销。涉及证单变更或撤销的,须交还原证单。
四、需重新申请的情形
-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
- 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且涉及检验检疫要求调整;
- 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
五、申请时限
出口货物一般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日提出检验检疫申请。对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预留充足时间。法律法规或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责任与实施时间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本公告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