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处理新规
明确企业提交材料时限及海关处置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未向海关交验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如海关有证据表明其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应向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见附件1)。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在收到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以下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的材料:
(一)纸质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合同;
(三)情况说明(包括货物性能指标、主要用途及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
(四)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
(五)海关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外文材料须附中文翻译件。
三、海关在收到企业提交材料后,将依法进行判定或组织鉴别,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同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见附件2):
(一)经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通关手续;
(二)经判定需办理许可证件的,相关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理;
(三)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鉴别,并依据最终结论处置。
四、在质疑或鉴别期间,海关对涉及货物不予放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docx
2.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