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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报关易点通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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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处理新规

明确企业提交材料时限及海关处置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未向海关交验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如海关有证据表明其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应向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见附件1)。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在收到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以下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的材料: (一)纸质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合同; (三)情况说明(包括货物性能指标、主要用途及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 (四)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 (五)海关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外文材料须附中文翻译件。 三、海关在收到企业提交材料后,将依法进行判定或组织鉴别,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同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见附件2): (一)经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通关手续; (二)经判定需办理许可证件的,相关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理; (三)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鉴别,并依据最终结论处置。 四、在质疑或鉴别期间,海关对涉及货物不予放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docx 2.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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