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木质包装须合规处理,海关监管趋严
依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加强检疫管理
国家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持续强化。随着关检融合推进及海外投诉增多,海关对木质包装的监管日趋严格,未按规定处理的包装将被禁止出境。
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必须经过指定的检疫处理方法,并加施IPPC标识。海关在查验出口货物时,将同步抽查木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整改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海关责令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 热处理/熏蒸设施或检测设备不达标;
- 除害处理未达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
- 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侵染风险;
- 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
- 除害处理、销售记录不清;
- 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异常,记录不全;
- 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 其他影响检疫质量的情形。
第十四条 暂停或取消资格情形
因企业原因出现下列情况,海关将暂停或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公布:
- 因第十三条规定问题在国外被处理、销毁或退货;
- 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即加施标识;
- 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
- 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
- 其他严重影响检疫质量的情形。
出口木质包装常见问题说明
一、哪些木质包装需熏蒸?
以实木为材料的木质包装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的熏蒸处理方可出口;而OSB板、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经高温高压处理的人造板可免熏蒸。
实木包装须提供商检局出具的熏蒸证书,否则目的港可能要求补办或直接销毁货物。
二、熏蒸方式分类
整箱熏蒸:
- 无需加IPP标识:货物到场装箱后由熏蒸队实施熏蒸,通常使用CH3BR或PH3药剂,熏蒸时间为24小时。
- 需加IPP标识:货物落地后先由熏蒸队在包装前后加施IPPC标识,再装箱熏蒸。
- 单独包装熏蒸:报检后对包装单独进行熏蒸处理。
拼箱熏蒸:
多个拼箱货物可在同一集装箱内统一熏蒸,但须同时满足:
- 同一目的港;
- 同一进口国;
- 同一航次;
- 在同一商检局报检。
三、熏蒸基本要求
- 熏蒸时长:必须满24小时,熏蒸后柜门张贴骷髅标志警示标识;散毒不少于4小时后方可入港,否则可能损害货物。
- 包装要求:不得带有树皮或虫眼。如有树皮需清除,发现虫眼应更换包装。熏蒸证书不可事后补办,建议出口前一并办理。
- IPPC标识:输往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木质包装须加施IPPC专用标识(人造板除外)。
- 操作流程:填写熏蒸联系单并经检疫人员签字后方可实施熏蒸;报检单中如需加标识,应在“备注”栏注明。
- 药剂类型:一般使用CH3BR(溴甲烷)。
- 进口报检:货到目的港后凭提货单及时报检报关,进口货物必须报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