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整车进口口岸及管理政策详解
明确指定口岸范围与适用车型,规范零部件进口流程
我国批准的汽车整车指定进口口岸包括: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福州江阴港、满洲里、深圳(皇岗)、阿拉山口口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张家港保税港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钦州保税港区。其中,阿拉山口口岸根据国家计划,可进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用且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
实行指定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涵盖《进出口税则》商品编号8701~8706及8716的汽车整车,以及8429项下的轮式自行机械。但以下车辆除外: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
对于汽车零部件和关键件进口,不实施指定口岸管理。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可在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进口,也应由企业所在地海关受理报关。
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5号公告,自2014年1月9日起,允许在各整车进口口岸之间开展整车转关业务,提升物流灵活性与通关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