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海关将启用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ECFA项下货物报关新规发布
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优化原产地数据申报流程
为便利《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货物贸易,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于2014年4月1日正式上线,实现出口方海关验核的ECFA原产地数据实时传输。现就系统运行后ECFA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4>”及原产地证书编号。同时需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列明报关单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项目编号的对应关系,二者须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一致。享受与不享受ECFA协定税率的商品可合并申报,仅享受优惠的商品序号需填入对应表中。具体填写示例详见附件。
二、自2014年4月1日起,若海关未接收到相关原产地电子数据,报关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无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口人可忽略提示继续申报。自2014年7月1日起,如系统提示信息缺失,进口人须按现行规定申明并申请担保放行。
三、自2014年4月1日起,使用已联网原产地证书申报出口货物的,出口人应按第一条要求填制出口报关单。自2014年6月2日起,原产地证书预录入系统正式运行。对于未联网的原产地证书,出口人须在申报前通过该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填报出口报关单。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货物应一次性申报于同一份出口报关单。
四、出口人如在出口时未按规定填报原产地信息,可依规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信息。若原产地证书后续发生变更,出口人应在签证机构补发证书后及时通知海关;确需修改报关单的,可按规定申请修改。对于使用未联网证书申报的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单修改前须先通过原产地证书预录入系统完成信息补充或更正。
特此公告。
附件:“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
海关总署
2014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