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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4年第9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4年第9号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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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提高备案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海关总署启用新版知识产权保护系统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全面推行无纸化备案

为提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工作的效率与准确性,海关总署在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基础上升级开发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新系统),并将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启用。为确保系统平稳过渡,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系统将实现备案申请全程无纸化。权利人可通过网络在线提交备案申请、续展、变更及注销等事项,无需再寄送纸质材料。

二、使用新系统需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原系统注册用户可继续沿用原有账号密码登录。但2014年1月1日前注册且截至2014年2月17日未提交纸质申请或未缴纳费用的用户,须重新注册后方可使用新系统。

三、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将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为保障专利权保护的准确性,新系统将新增专利权人逐年提交年费缴纳证明的功能。针对原系统已核准的有效专利备案:

(一)2013年1月31日前核准备案的,权利人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通过新系统提交专利有效性证明;

(二)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核准备案的,提交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海关总署将中止相关专利备案。权利人可在备案有效期内补充材料申请恢复。

四、2014年2月17日17时至2月28日24时期间,系统进行数据迁移,暂停受理所有备案申请,原系统同步停用。在此前已提交(以邮戳为准)的纸质申请仍予受理。

系统切换期间,如需紧急变更联系人或合法使用人信息,权利人可直接联系进出境口岸海关。新系统启用后,相关信息由权利人自行登录维护。

五、其他疑问,请联系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处,电子邮箱:ipr@customs.gov.cn。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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