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
2014年5月1日起,A类及B类以上企业可享通关便利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提升海关监管效能,简化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政策适用范围。
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为B类(含)以上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相关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