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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4年第28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4年第28号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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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简化海关手续,提

海关总署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

2014年5月1日起,A类及B类以上企业可享通关便利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提升海关监管效能,简化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政策适用范围。

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为B类(含)以上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相关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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