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加工贸易货物销毁监管方式
明确“料件销毁”与“边角料销毁”适用范围,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经第218号修订),现对监管方式代码“0200”和“0400”的名称及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一、监管方式代码“0200”,简称“料件销毁”,全称为“加工贸易料件、残次品(折料)销毁”。适用于加工贸易企业因无法内销或退运而销毁处置的料件及残次品,且未取得处置收入的情况。其中,残次品需按单耗折算为料件。
二、监管方式代码“0400”,简称“边角料销毁”,全称为“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按状态)销毁”。适用于企业因无法内销或退运而销毁处置的边角料、副产品,且未取得处置收入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