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新规
简化流程、提升效率,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为深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的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简化保税货物流转手续,降低企业成本,提升流转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企业开展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以下简称“区间流转”)业务。
二、流转方式
企业可采用“分批送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区间流转手续。货物运输由企业自行负责;若参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须按转关相关规定执行,并使用海关监管车辆施加封志。
三、账册与信息报送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通过海关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报送流转备案、收发货及申报等信息。
四、流转备案流程
企业需向主管海关提交《海关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具体流程如下:
- 转入企业填报转入信息并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由其审核;
- 转入地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出企业填报转出信息并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由其审核;
- 《申报表》自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企业须据此进行实际收发货并办理后续申报。
五、备案要求
区间流转备案须符合以下规定:
- 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和转入企业各一本电子账册;
- 货物品名、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等信息须与电子账册一致;
- 申报数量与计量单位应一致,不一致时法定数量须相同;
- 流转双方商品编码(前8位)应一致;不一致的,以转入地主管海关归类认定为准;
- 《申报表》转入方无商品项时不进行商品比对;
- 《申报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一般为半年,逾期不得发货;
- 备案商品一经审核通过不得变更;
- 海关在收到《申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不予受理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表》将不予受理或暂停处理:
- 不符合监管要求且处于整改期内;
- 涉嫌走私违规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经海关同意并已缴纳担保金的除外);
- 未按规定报关或收发货;
- 电子账册被暂停进出口权限;
- 属于失信企业。
备案后发生上述情形的,海关可暂停《申报表》使用,暂停期间不得收发货,但已实际收发货的可继续办理报关手续。
七、实际收发货管理
企业应按《申报表》内容进行实际收发货,并如实申报每批次信息:
- 转出企业向转出地海关申报出区核放单,经卡口核放确认后登记发货信息;无核放单的,由企业自行登记;
- 转入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报入区核放单,经卡口核放确认后登记收货信息;无核放单的,由企业自行登记。
八、集中申报要求
每批实际收发货后,转出、转入企业应在30日内办结集中申报手续,且不得跨年度办理。申报顺序须遵循“先报进、后报出”,数据应对碰一致。
转入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九、申报操作规范
企业可逐批或多批次合并申报,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或保税核注清单),须准确申报监管方式、运输方式、品名、商品编号、规格、数量、价格等项目。
- 一份转入备案清单对应一份转出备案清单,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须一致;
- 转出备案清单“关联清单编号”栏填写对应的转入备案清单号;
- 随附单证代码填“K”,单证编号栏填写对应《申报表》编号。
十、数量差异处理
根据实际收发货数量差异,按以下方式处理:
- 收货与发货数量一致:双方按相同数量申报;
- 收货少于发货:双方按实际收货量申报,差额部分由转出企业补税,涉及许可证管理商品须提供有效证件;
- 收货多于发货:双方按实际发货量申报,超额部分由转入企业另行申报入区。
因申报不实等违规行为导致问题的货物,经海关处理后可补办申报手续。
十一、退货与退换
因质量问题需退货或退换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分别在各自主管海关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关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申报表.rar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