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要求
为落实国家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有关事项发布公告。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并提供以下任一文件的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变更备案回执。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投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相关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