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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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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第16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

2017年第16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进行调整和废止(详见附件),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废止部分)》.doc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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