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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7号|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一氯乙烯共聚树脂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7号|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一氯乙烯共聚树脂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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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1月2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

海关总署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17年1月20日起,相关进口商品需按指定商品编号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税则号列:3904.5000)采取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明确,自该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的商品时,应将商品编号填报为39045000.10。

附件包括商务部2017年第3号公告相关内容。

海关总署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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