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覆盖全国口岸多类进口商品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口岸通过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至85章及第90章商品。
不纳入试点范围的情形包括: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如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其他事项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7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