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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小贴士|内贸货物跨境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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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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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能源、原材料和商品粮的生产和储备基地,由于运力有限,东北地区运往南方的物资难以及时运出。这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政策详解

东北地区物流新通道:打通南北资源流通瓶颈

东北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和商品粮生产基地,长期受限于运力不足,南向物资流通不畅,制约区域经济发展。为破解这一难题,在海关总署与地方政府多年推动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模式应运而生。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指国内贸易货物从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经境外运至另一关境内口岸的运输方式,监管代码为9600,简称“内贸跨境”。该模式虽不涉及进出口贸易,但因跨越国境,需在海关监管下试点运行,确保风险可控、有序推进。

目前,该业务仅限于海关总署批准的进出境口岸及指定境外口岸间开展,实行严格准入管理。

一、口岸限制

① 黑龙江出境

■ 出境口岸:

■ 进境口岸:

■ 经营境外口岸:

  • 俄罗斯海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
  • 东方港
  • 纳霍德卡港

② 吉林出境

■ 出境口岸:

■ 进境口岸:

■ 经营境外口岸:

限经朝鲜元汀里—罗津港换装作业,且换装仅可在罗津港由中国承运企业租用并经营的专用码头进行。

集装箱运输的内贸货物(不含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珲春口岸施加封志后,经公路直达罗津港,整箱直航东南沿海港口,不得拆箱或更换集装箱。

二、货物范围限制

内贸跨境运输货物限于非国家禁止进出境及非许可证件管理类商品。

  • 黑龙江:允许纳入粮食、石化等出口许可证管制类商品。
  • 吉林:非集装箱运输限煤炭、木材;集装箱运输可扩展至粮食、铜。

三、运输工具要求

承运船舶须为中国籍船舶,优先使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运输黑龙江经俄罗斯港口至上海、宁波、黄埔等航线。

确无中国籍船舶满足需求时,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可使用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运输工具进出境须在海关监管区内装卸,全程接受海关监管。

集装箱须符合海关总署第110号令标准。允许企业使用返程集装箱运输非出口许可证管制及非征税商品,返程箱体由进境口岸海关加锁并原路返回。

四、运输时限规定

跨境运输货物自离境起3个月内必须抵达目的口岸。

逾期未到且非不可抗力的,按出口货物处理,需补办申报纳税手续;相关企业将被取消资质,并可能面临调查。

五、监管场所要求

从事装卸、存储、发运等业务的场所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实施封闭式卡口管理,设立专用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与海关系统联网传输数据。

六、企业资质要求

黑龙江:限省内资信良好、规模较大且已在海关注册的企业,向哈尔滨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认可文件
  •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 银行保函等担保
  • 海关所需其他材料

吉林:限省内已注册企业,向长春海关提交相同材料。

七、申报与单证管理

  • 业务口岸须为国家对外开放口岸。
  • 企业须按《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办理申报。
  • 出境前:提交《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和《联系单》至出境地海关。
  • 进境后:提交《进境备案清单》至进境地海关。
  • 同一备案清单项下货物须由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提单运抵同一目的港。

供稿:上海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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