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相关规定,海关总署正式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涉及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类、快递类、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及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的经营企业,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及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有关行政许可要求,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
12360服务订阅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相关规定,海关总署正式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涉及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类、快递类、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及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的经营企业,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及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有关行政许可要求,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