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56号公告解读: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舱单监管新规
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涉及企业备案、数据传输时限与填制规范
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框架下,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对应舱单数据的前置申报是实现“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模式的重要基础。为规范申报流程、强化海关监管,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56号),并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本次公告重点调整了水路和航空运输工具及其舱单管理的相关要求,涵盖企业备案、电子数据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等内容,旨在提升通关效率与监管精准度。
企业备案及信息变更
- 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应使用“USCI+代码”进行海关备案及数据传输;未取得的继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OC+代码)。
- 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须按规定完成海关备案手续。
- 企业在海关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相关规定,舱单传输人须在以下时限内完成数据传输:
- 进境货物、物品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 集装箱船舶:装船前24小时;
- 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24小时;
- 航程≤4小时:航空器起飞前;
- 航程>4小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4小时。
- 进境旅客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 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2小时;
- 航空器:
- 航程<1小时:抵达前30分钟;
- 1–2小时:抵达前1小时;
- >2小时:抵达前2小时。
- 出境货物、物品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应在货物、物品申报前提交。主要数据被海关接收后,其他数据须在以下时限前传输:
- 集装箱船舶:装船前24小时;
- 非集装箱船舶:开始装载前2小时;
- 航空器:开始装载前4小时。
- 出境旅客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应在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1小时传输。
数据项及传输规范
- 新增选填项:“共享航班号”(适用于空运运输工具备案);“发货人AEO编码”、“收货人AEO编码”(项目编号101、102)。
- 收发货人、通知人代码须按《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企业代码”,如“USCI+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OC+组织机构代码”。
- 若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入代码表,或无法提供指定代码类型,应填写当地法定企业注册代码,格式为“9999+代码”;自然人则填写身份证号(ID+)、护照号(PASSPORT+)或身份代码(8888+)。
“货物简要描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详见公告附件39),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将被系统自动退单,企业需确保描述准确、合规。
供稿:福州海关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