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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

解读|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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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21日公布公告2017年第56号,并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在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相关事项,涉及企业备案、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填制规范等诸多方面。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解读。

海关总署56号公告解读: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舱单监管新规

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涉及企业备案、数据传输时限与填制规范

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框架下,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对应舱单数据的前置申报是实现“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模式的重要基础。为规范申报流程、强化海关监管,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56号),并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本次公告重点调整了水路和航空运输工具及其舱单管理的相关要求,涵盖企业备案、电子数据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等内容,旨在提升通关效率与监管精准度。

企业备案及信息变更

  • 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应使用“USCI+代码”进行海关备案及数据传输;未取得的继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OC+代码)。
  • 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须按规定完成海关备案手续。
  • 企业在海关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相关规定,舱单传输人须在以下时限内完成数据传输:

  1. 进境货物、物品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 集装箱船舶:装船前24小时;
    • 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24小时;
    • 航程≤4小时:航空器起飞前;
    • 航程>4小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4小时。
  2. 进境旅客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 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2小时;
    • 航空器:
      • 航程<1小时:抵达前30分钟;
      • 1–2小时:抵达前1小时;
      • >2小时:抵达前2小时。
  3. 出境货物、物品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应在货物、物品申报前提交。主要数据被海关接收后,其他数据须在以下时限前传输:
    • 集装箱船舶:装船前24小时;
    • 非集装箱船舶:开始装载前2小时;
    • 航空器:开始装载前4小时。
  4. 出境旅客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应在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1小时传输。

数据项及传输规范

  • 新增选填项:“共享航班号”(适用于空运运输工具备案);“发货人AEO编码”、“收货人AEO编码”(项目编号101、102)。
  • 收发货人、通知人代码须按《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企业代码”,如“USCI+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OC+组织机构代码”。
  • 若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入代码表,或无法提供指定代码类型,应填写当地法定企业注册代码,格式为“9999+代码”;自然人则填写身份证号(ID+)、护照号(PASSPORT+)或身份代码(8888+)。

“货物简要描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详见公告附件39),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将被系统自动退单,企业需确保描述准确、合规。

供稿:福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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