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申报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国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税则号列:2916.14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相关措施依据商务部2015年第29号及第60号公告执行,明确了商品范围及反倾销措施适用条件。
现公告如下:自2018年2月28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甲基丙烯酸甲酯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161400.10。
对于2015年8月1日后(含当日)进口的税则号2916.1400项下不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的商品,若已缴纳反倾销税,进口收货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征税地海关申请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