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办事指南
适用企业申请经营、变更、延续、注销监管作业场所全流程说明
一、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设立、变更、延续及注销申请。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修正案;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
五、申请条件:
- 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取得与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登记;
- 场所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如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需提供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不予批准。
七、申请材料:
- 新设经营:
-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功能布局与监管设施示意图;
- 分支机构经营的,须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 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 延续申请: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交延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 注销申请: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相关货物已处置完毕且海关手续办结。
八、办理流程:
- 新设:企业提交材料 → 海关受理并审核(含实地验核)→ 符合条件的颁发《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 变更:面积、类型或证书内容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先注销并重新申请。经审核不属于变更情形的,海关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指导办理其他手续。
- 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3年;不符合的不予延续,企业须按要求处置监管货物。
- 注销:提交申请,确保监管货物已依法处置、海关手续完结、无未结案件。经审核同意的,交回《注册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九、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免费。
十一、审批结果文书:
-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 《不予许可通知书》;
-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决定书》。
十二、受理与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
十三、数量限制:无。
十四、结果送达: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五、咨询与监督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官网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公信息:具体地址与时间请查询各直属海关网站或致电“12360”。


填写示范


错误示例



- 主管海关名称;
- 监管作业场所名称;
- 监管作业场所编码;
- 注册登记证书编码;
- 变更说明。


- 主管海关名称;
- 监管作业场所名称;
- 监管作业场所编码;
- 注册登记证书编码;
- 变更事项。


- 主管海关名称;
- 注册登记证书编码;
- 监管作业场所名称;
- 监管作业场所编码。

- 主管海关名称;
- 注册登记证书编码;
- 监管作业场所名称;
- 监管作业场所编码。
1. 申请书如何获取?
可在主管海关窗口领取,或登录各海关官网下载。
2. 是否必须网上办理?
否。企业可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在线办理,也可提交纸质材料至主管海关。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但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 如何查询办理进度?
可通过受理单上的联系电话、海关行政审批平台自助查询,或通过海关公布的其他方式查询。
4. 受理日期如何确定?
现场提交的,以海关收到之日为准;信函方式以签收日为准;电子方式以收到有效证明材料之日为准。补正材料的,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
5. 是否可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需出具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信息的授权委托书,并由委托人签章。
6. 审批完成后是否通知企业?
是。海关将正式制发《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注册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7. 对审批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可在知道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延续申请有何特别要求?
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